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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销售处方药,大整改来了!
医改专题 医药云端工作室 2023.11.21 873

多地严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根据湖南日报消息,今年以来,张家界市全力根治“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顽疾,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据悉,监管部门对全市零售药店药学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摸排,督促企业自查自纠迅速整改落实。全市176家单体药店均按要求配备了一名执业药师并注册到所在药店;459家连锁门店均开通了远程审方服务,并按要求配备了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

另外,各级监管部门还对辖区内零售药店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行为进行了强化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798人次,对全市635家零售药店开展了地毯式的监督检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86份,约谈33家、给予警告处罚31家、立案查处1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得到有效整治。

河北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乐市鲜虞街某大药房日常监督检查时,查看药房收银台上电脑的药品销售记录时发现该药房于2023年8月16日销售处方药头孢克肟颗粒一盒(批号:221207;生产日期:2022-12-06;有效期2024-11),当事人提供了于2023年5月24日由河北中键医药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的销售清单一张,但不能提供2023年8月16日销售该药品时相对应的处方,执法人员当场对电脑销售记录、药品销售清单进行拍照取证。

本案于2023年10月1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2023年10月20日由药品监督管理科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以上违法事实,最终对该大药房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一盒处方药作出警告。

安徽淮南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5则药店违法经营处罚通告。执法人员对淮南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平圩店检查,该药店负责人金某某在现场,检查发现正在经营,且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现场提供销售凭证1张。

该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现予以登记。处罚结果: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其余几家也是因为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违规行为,且当事人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接受调查时能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监管部门最终决定给予从轻处罚,给予警告。

规范处方网络销售

为解决处方来源问题,监管部门鼓励零售药店强化资金投入,积极对接互联网医院。

目前,湖南全市459家连锁门店均已开通互联网医院诊疗服务,顾客购买处方药没有处方的,由零售药店免费提供互联网诊疗,由互联网医院开具电子处方。

除了检查外,监管部门还联合市药学会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的方式,围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重点整治内容,就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日常质量管理及医保定点刷卡管理要求、药品网络销售相关规定、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实名制销售、按规定配备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等内容,对全市零售药店的从业人员开展全覆盖的培训,有效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水平。

市场总局在今年9月发布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该文件提到,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如零售药店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等行为,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意味着,药店被查到二次及以上不按规定销售处方药,最低罚款5000元。

如果按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罚条例,上述药店罚款金额一般在1000元以下。例如,深圳市场监管近日发布一则处罚公告,某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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