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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执行!医疗回扣已入刑
医改专题 丁香园 2026-04-14 8

上周,国家医保局连续披露几起医药商业贿赂案件。

「青海某医院五官科主任康某,13 年间以转账和现金方式收受回扣次数多达 30 余次,逾 90 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 30 万元……」[1]

「为维持蒙自市某医院、绿春县人民医院对公司耗材的持续采购,王某甲以现金回扣方式,向两家医院骨科多名医务人员行贿,合计 110 万元。」[2]

就在 3 天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于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3]

《解释(二)》细化了单位受贿、单位行贿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一了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犯罪的量刑尺度。

一时间,关于医药回扣的话题再次涌入大众视野。

入刑门槛降低,30,000 元就追责

比起收受医疗回扣是否入刑,北京天霜(天津)律师事务所张永泉表示此次调整主要是大幅降低入刑的门槛,和普通行贿拉平,不再区分受贿人身份。「对医生而言,3万元回扣就可能被追刑责。」

《解释(二)》的核心变化之一,是让贪污贿赂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更加完整、明确。

图源:参考资料 3

▶单位受贿

●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个人对单位行贿在以下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为谋取公职、荣誉称号行贿的;

(五)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个人对单位行贿在以下情况追究刑事责任,并认定为「情节严重」

●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不满四百万元,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张永泉律师指出,《解释(二)》的出台,可以说是将上述工作要点落实到法律实践层面,降低入罪门槛,明确从重处罚情形,实现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职人员犯罪量刑标准的统一。

对药品器械企业而言,合规压力同样在实质性提高。

之前的追责可能截止于一个给予回扣的工作人员便偃旗息鼓,现在可能会追究到器械、药品商。追责范围的扩大,也意味着带金销售的刑事风险进一步上升。

张永泉律师认为,长远看对行业发展是正向的,但短时间内企业会阵痛,需要重新定义市场、筛选经销商

回扣越查越严格,多地发文

近年来,严打医药回扣已经不是新鲜事。

2024 年,上海市卫健委联合 13 个部门印发《工作要点》,重点关注假借学术讲课取酬、外送检验、外配处方等方式收受回扣的问题。

上海市《工作要点》补充内容摘选

▶ 持续规范医药生产流通秩序。

严查假借各类会议、捐赠资助、科研合作、试验推广等形式捆绑销售、「带金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重点关注假借学术讲课取酬、外送检验、外配处方、网上开药等方式收受回扣的问题,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的问题。

发展「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在医疗监督领域的实现路径和举措。突出问题导向,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

▶ 坚决纠治行业乱象。

明确行业底线,严格落实「九项准则」,并将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及时发现违反实施细则的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收集、核实、查办、反馈工作机制,做到有诉必查

▶ 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认真开展本市飞行检查,实现所有区全面覆盖,加强后续整改的跟踪督办。

强化多部门联动,深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疗机构激励约束机制,不得将支付标准与单一病例「一对一」简单挂钩,引导合理管控成本,规范医疗服务。

2025 年,国家卫健委等 14 部门再次印发纠风工作要点,将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医用设备列为重点监管领域,要求加大执法和司法力度,推动医药企业参照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加强合规管理,并对学术会议、兼职取酬、医药代表管理等持续规范。[4]

图源:参考资料 4

在地方层面,2025 年,《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各地要会同相关部门分析研判「带金销售」等不正之风线索。[5]

对查实存在「带金销售」行为的医药企业,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规定予以失信评级;对医疗机构无故不按规定优先使用中选药械的,医保、卫健部门可联合约谈,必要时移交审计、纪检监察机关。

随着医药回扣的从严治理,医疗互动也在逐渐规范化。

去年,黑龙江省、陕西省、深圳市等多家医疗机构公开发布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公告。公告对医药代表接待要求、监督机制和接待形式等方面也做出了规范。

此外,各家医疗机构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了惩戒机制。

以荔湾区金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例,如发现医药代表违规拜访,第一次发现给予提醒并发出提醒函;第二次发现约谈涉事医药生产企业或其代理机构,记入诚信档案;第三次发现的,将该企业及其医药代表纳入中心「黑名单」,停止使用其代理的医药产品 6 个月,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中心

而到了今年年初,医保局连续 5 日披露医药贿赂案。(详情可查看丁香园往期稿件:医保局连续 5 日披露医药贿赂案)

这一笔账,真的要开始猛猛清算了。

致谢:本文经 北京天霜(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永泉 专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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