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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药价新机制——市场主导,创新药分层定价
产业资讯 医药经济报 2026-04-18 76

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6〕9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意见》从全周期、全渠道、全领域的角度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引发业内广泛关注。本报特邀行业专家、学者聚焦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核心突破与产业影响,围绕市场化定价逻辑重构、创新药价值评估体系、医保支付标准动态调整等关键议题展开深度探讨。

嘉宾

胡善联(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赖诗卿(福建省医疗保障研究院原院长)

金春林(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王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

市场主导

医药经济报:

《意见》释放了什么信号?

胡善联:早在202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曾印发《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历来,行业专家对药品价格的形成机制有不同看法。根本问题是,如何发挥政府和市场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中的作用。总的来说,应该坚持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同时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在此基础上,《意见》指明了药品价格管理的新方向,即强调“市场化定价,制度化监管、数字化治理”。药品价格主要由市场供需关系、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来决定。政府和医保部门从过去“干预定价”转向“规范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制度化,常态化治理”,公开透明、公平合理;通过药品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约谈、暂停挂网等手段加强监管,对失信企业给予惩戒;构建起“监测-预警-调查-惩戒”全链条闭环监管;明确了“市场主导、政府规范、数据赋能”构建一个长期稳定透明的药品价格治理规则,而非依赖于行政手段。

赖诗卿:《意见》系统构建了一个分类精细、渠道多元的药品价格形成与治理体系,实现了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全周期、全渠道的政策闭环。

在创新药定价机制上实现双重突破,是《意见》释放出的亮点信号。一方面,首次建立新上市药品企业自评制度,通过“高水平创新药-改良新药-通用名药”的分层分类定价体系,使创新投入与风险能在上市初期通过价格合理体现,强化对源头创新的激励;另一方面,开创性允许谈判药品在非医保定点机构供应时突破医保支付标准约束,在医保支付场景外构建市场化定价空间,为药价双轨制实施预留政策接口。

体系重构

医药经济报:

《意见》有哪些亮点?

王震:第一,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与医保对药品价格的引导相结合。《意见》总结了近年来医保在药品价格治理中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成效,在坚持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下,突出了医保作为最大的医药支付方对药品价格的引导作用。医保在独家药品医保准入谈判(国谈药)、集中带量采购、依托医保信息系统进行的药品价格监测等政策措施,都体现在本次《意见》中。

第二,突出了对创新药品的支持,对不同创新程度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不同的措施,在医保“保障基本”与支持药品创新之间寻找平衡,突出了医保“惠民生、促经济”,赋能药品创新发展的功能。

第三,为创新药品的多元支付留出了空间。在医保支付标准之外,为商业健康保险等多元化支付留出了空间。

金春林:这份《意见》标志着我国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从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历史性转变,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或将产生以下变化:

一是价格体系重构,建立多元支付生态,首次系统整合了医保、商保、慈善、专项基金等多层次的支付渠道,明确要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的落地实施,为高价创新药打开了支付空间;

二是药品价格治理升级,明确实施药品价格智能监测。依托医保的信息平台,加强全国挂网药品价格一览表等数据应用,并推动实行全链条的药品追溯管理,以有效竞争形成的价格为基础,实施对同通用名药品中价格明显偏高的进行价格风险提示,这些措施兼顾了市场价格监测预警机制以及市场活力与价格秩序;

三是建立了全球化的价格体系,与国际接轨,在中国药品价格登记系统已经上线,为创新药出海提供了权威的价格证明,允许参照国际同类药品定价,助力中国创新药参与全球竞争;

四是建立药品价值科学评估的框架,开展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为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提供了行政依据。

价值发现

医药经济报:

在完善重点环节药品价格政策方面,医保支付标准可以发挥哪些作用?

胡善联:药品的支付标准通常与其临床价值挂钩。临床疗效高的药品或治疗危重疾病的药物,医保支付标准就高。

就支付标准的形成来看,独家产品通过谈判形成,非独家产品则通过竞价形成,仿制药可通过集采形成。有了支付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支付标准收费,非定点医疗机构可自行收费,但也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

需要明确,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既要兼顾药品的性质,又要适应群众的经济水平,因为药物的支付标准一旦确定,其与药品零售价格形成的差额,可能需要患者自付,带来经济负担。

赖诗卿:当前,我国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正从“价格锚定”向“价值导向”转型。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呈现三大突破性方向:一是价值定价体系全面确立,2026年《药品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系列指南》推动定价逻辑从成本核算转向安全、有效、经济、适宜四维量化评估,构建“数据驱动-价值评估-动态调整”闭环机制,使临床价值与真实世界疗效成为医保支付核心依据。

二是参照药制度强化创新分层。2月,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参照药预沟通办法(试行)》,明确了药价支付改革的方向:并不是所有创新药都按新药定价,而是要根据疗效有无提升进行区分。这一机制借鉴了德国AMNOG模式的经验,要求新药与现有疗法进行疗效对比,精准区分“真创新”与“伪创新”,对临床价值有限的药品压缩支付标准。

三是DRG/DIP协同机制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动“病种打包支付+药品标准报销”模式落地,倒逼医疗机构选择性价比更优的治疗方案,加速医保从被动付费向战略购买者转型。

金春林:支付标准应该从单一的控费工具转型为“价值发现”的杠杆,建立基于真实世界证据(RWE)的临床价值评估体系,建立与药品生命周期联动的药价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差异化支付。

建议对高水平创新药给予支付标准的保护期,明确医保与商保的边界即“基本医保保基本,商保保创新”,可采用医保支付标准加商保补充支付的协同模式,医保基于价值评估设定基础支付标准,商保对超出部分进行补充报销,则既能保障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又不限制创新药的合理定价,为商保发挥作用让渡有效空间。

不唯低价

医药经济报:

针对《意见》提出的“引导关键领域药价合理”,在仿制药与创新药(原研药)价格形成机制方面作何看法?

王震:仿制药与创新药适用不同的价格形成机制,是《意见》的基本精神之一。仿制药适用完全竞争市场下的价格形成机制,要打破各种形式的垄断,特别是多家生产的仿制药,应当通过完全竞争形成市场化的价格;创新药通过首发价格、专利权保护等,可以自主定价,获得合理回报,以支持创新发展。

金春林:仿制药与原研药实施分类管理、差异化定价,避免简单的价格挂钩,或者“唯低价论”。这一仿制药的价格形成,应当参照临床使用效果和真实世界研究结果来定价。

同时,应建立与质量等级、临床认可度挂钩的差比价体系。集采的品种要保障供应,非集采的品种也要重视质量,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对于原研药的价格形成机制,要建立全生命周期的科学定价系统,在专利期内允许有创新溢价,专利期到期后逐步引导其价格回归,推动药品可及。

此外,还要进行国际价格协调,允许药企参照国际主要市场的价格,但也要考虑中国的实际购买力,对具有突破性疗效的新药给予更长的价格保护期,着重与临床价值挂钩。对于仿制药建议是明确质量分层,通过一致性评价、质量等级、临床综合评价等工具,让优质仿制药获得合理的价格空间,避免“一刀切”降价损害产业创新升级动力。

提振创新

医药经济报:

《意见》对创新药发展有哪些影响?

赖诗卿:《意见》为创新药构建起全方位的创新友好型价格生态体系,通过机制协同发力,形成政策闭环。

一是首发价格机制赋予高水平创新药定价自主权,支持其在上市初期制定与研发投入、临床价值相匹配的价格并保持稳定,为企业“真投入”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分层分类定价体系清晰区分“高水平创新药-改良新药-通用名药”,引导资本向源头创新聚集,加速产业结构升级;

三是政策组合拳形成发展合力。2026年,生物医药被列为“新兴支柱产业”,叠加医保支付倾斜与商保创新目录扩容,推动国内创新药估值重塑,龙头企业销售数据持续向好,标志国产创新进入价值兑现加速期。

金春林:短期来看,《意见》出台会提振资本市场信心。政策发布后,创新药板块已经出现了积极反应。企业的定价策略会有所调整,创新药企业将获得更大的首发定价自主权,也有稳定的定价预期,有利于提升企业研发投入的意愿。

中期来看,国内医药产业结构可能更加优化,创新药占比逐渐向发达国家水平靠拢,提升国产创新药的各种占比,医药出海可能会加速。

长期来看,中国有望从医药消费大国转型为医药创新大国,或从“仿制大国”向“创新大国”转变。创新药的定价权回归市场,真正实现谁创新谁受益,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药品价格,为全球患者带来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