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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客
202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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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篇我们围绕Enhertu知产纠纷案,全景复盘多方主体在争议演进中的战略博弈,直观呈现了跨境BD交易中因IP策略偏误与微观法律漏洞所引发的颠覆性风险。通过抽丝剥茧般地解构商业角逐背后的美国最新司法裁判尺度,本文将为中国药企出海构建一套前置性的风险防御指南。
IP策略总结与合规指引
针对“延续案专利”有效性的美国最新法律标准,为跨境BD交易双方提供了深远的知识产权顶层设计与合规指引:
对许可方的专利布局启示
企业在对早期平台技术或化学通式进行基础专利布局时,需要摒弃空泛、无实质技术支持的“跑马圈地”策略。在撰写说明书时,必须在前瞻性研发方向、核心优势化合物以及潜在技术迭代子集之间,前置性地埋设清晰、具体的文字记载与实施例指引(即满足“林中路标”要求),确保期后提交的延续案权利要求具备稳固的在先申请基础(Priority Foundation),以维持许可资产组合(Patent Portfolio)的长期抗辩稳定性与商业壁垒价值。
对引进方/共同开发方的尽职调查指引
企业在开展自由实施(FTO)调查与知识产权法律正当程序分析时,不可仅凭“自身拟商业化产品(或靶点结构)是否落入对方在先通式专利的字面外延范围”这一表象,便轻易得出侵权风险不可控的结论。Licensee可以以上述三项判例确立的法律标准为实质审查工具,对先前的通式专利说明书进行深度穿透评估,重点审查其是否存在“期后不当拼凑、缺乏方向性路标指引、以及诱导过度试验”等实质性法律瑕疵。以此作为谈判筹码或诉讼无效武器,准确识别并刺破竞争对手宽泛专利中可能存在的法律泡沫,从而在全球技术竞逐中重塑商业决策的安全边界。
法律细节风险防范指引
Enhertu案催生出跨境BD交易中前所未有的新型合规风险,跨境BD交易律师和法务人员需要随时跟进案例演进趋势,加强法律细节风险的防控。
建立常态化诉讼时效监管制度
新风险表现:平台技术许可往往跨越十数年,Licensee消化并自研出改良成果的迹象非常隐蔽。Licensor如果采取静默观察、等待产品上市再一击制敌的策略,极易导致作为追索快捷方式的“合同违约之诉”因超过诉讼时效而现行锁死,迫使己方只能在产品上市后死磕法理极其严苛、极易被无效的“专利侵权之诉”。
针对性建议:Licensor建立长周期知产诉讼时效常态化监控台账(Tolling&Limitations Ledger)。一旦发现Licensee有绕过技术平台的自研改良动向,法务部门必须在合同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届满前启动实质谈判。Licensor应首先争取与对方签署《时效展期协议》(Tolling Agreement)以暂停时效计算;如对方拒绝,应充分评估和考虑提起法律程序的措施。
“期后跨时空定点拦截”的风控指引
新风险表现:Licensor在合作终止后,利用合作期间Licensee反馈的实验数据、靶点验证结果或衍生结构,回溯至其多年前递交的“大网通式”母案中,定点限缩并精准申请组合延续案,从而在Licensee产品上市前夕实施跨时空的侵权拦截。
针对性建议:Licensee应在《合作协议》中加入“反期后定点扩权承诺”(Anti-Submarine Continuation Commitment),明确约定:“Licensor承诺,未来利用联合研发数据或在本合同基础通式下提交的任何延续案、分割案申请,其新主张的权利要求(Claims)不得专门针对、实质涵盖或定点限缩至Licensee独立开发或商业化的特定下游产品结构。若发生此类定点拦截行为,Licensor构成实质性违约,且该期后权利要求在合同法层面自动对Licensee豁免。”
合同条款延续效力管理指引
新风险表现:在BD合作因故期满、技术退回或项目清算时,双方签署的《终止协议》如果仅进行泛泛的“终止”表述,会导致母合同中关于“改进成果所有权、历史数据审计权、以及未结争议诉权”等关键条款的生存效力(Survival)陷入灰色地带,在期后引发巨大的确权诉讼不确定性。
针对性建议:在项目终止退出时,应逐项盘点原合同中哪些实体权利随本协议签署而实质且不可撤销地消灭(清白解约),哪些权利(如合作期间产生的特定结构归属权)可能会跨越合同生命周期继续存续,并采取明确的确认或清理措施。
“第三方后发高危专利”风控指引
新风险表现:在共同开发(Co-development)或联合商业化(Joint Commercialization)项目中,项目引入方可能在自研产品即将上市的大好形势下,突然遭遇第三方的延续案专利袭击牵连。如果合同未做约定,合作方可能承担高昂的诉讼成本及潜在的销售分成(Royalty)损失。
针对性建议:共同开发引进方必须将“反特许权使用费叠加条款”(Anti-Stacking Clause)与“第三方许可费抵扣上限机制”(Third-Party Royalty Offset with Cap)作为联合开发合同的模板条款。合同应明确:“若因不可归责于己方的事由,导致项目商业化期间遭遇第三方专利侵权指控,且为维持项目实施而不得不向第三方支付销售分成(Royalty)时,引进方有权将向第三方支付的每一块钱,从后续应付给合作方的销售分成中进行1:1或固定比例的直接扣减。”
地缘管辖红利与长线审判趋势错位的风险管理指引
新风险表现:在巨额知识产权纠纷中,原告方在初期制定诉讼策略时,往往倾向于优先利用地缘管辖优势(如审判程序高效、对专利权人相对友好的联邦地方法院)以争取第一阶段的程序主动或陪审团支持。然而,此类诉讼往往跨越较长的时间周期,在此期间上诉法院(如CAFC)对相关实体法标准的适用尺度可能发生演进,若诉前未能对长线判例法的影响以及二审改判几率进行充分的评估,一审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极易在上诉程序中被全盘推翻,进而导致前期投入的诉讼成本与核心权利全部转化为沉没成本。
针对性建议:法律团队在启动长周期、高标的专利追索程序前,应开展诉前评估,且评估范围不应仅局限于一审管辖法院的过往判例和陪审团倾向,而必须穿透至上诉审(甚至最高法院)的宏观司法审判趋势。当论证表明涉案专利在最新司法解释下存在较高的败诉风险时,法律团队应在评估报告中客观呈现追索成本与风险收益比,协助各方在诉讼早期即考虑将“务实的商业和解、交叉许可或有限度让步”作为平行的替代性争议解决预案(ADR),以最大程度对冲长线诉讼的不确定性。
结语
纵观这场长达数年的拉锯战,一条深层逻辑昭然若揭:宏观层面的IP策略往往是基于确定性规则的系统性布防,可复制且可习得;而隐匿于条款微观处的法律细节,才真正暗藏着扭转乾坤、决定胜负的终极密码。这一启示不仅印证了专业法律团队深度嵌入BD全生命周期的不可替代性,更对新时代涉外法律从业人员提出了严苛的时代追问——唯有紧跟前沿判例的审判动向,敏锐捕捉底层裁判尺度的调整,并在交易实践中高频迭代风控措施,律师方能以微观的法律确定性,对抗宏观的商业不确定性,为中国创新药的全球化航程御风护航。
作者简介

路晓,某A股上市医药公司涉外法务负责人,兼具中国与英国双法域背景(通过英国事务律师资格考试)。在 FDA 监管要求、医药
License-in/License-out
谈判、海外IP布局与财务税筹搭建等领域拥有丰富经验,曾负责牵头建立多项药企内部整套跨境BD业务实务指引,并主导多起涉及 HKIAC
等机构的医药国际仲裁应诉。邮箱:luxiao@yili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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