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资讯
中国医药报
2026-05-19
557
5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6月15日。征求意见稿提出,不得通过网络直播推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禁止发布广告或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药械。处方药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这意味着,网络直播不得推销处方药。
根据征求意见稿,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应当显著标明药品通用名称、禁忌、不良反应,禁忌、不良反应无法全部标明的,应当标明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药品说明书”。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预期用途、使用方式、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应当显著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还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征求意见稿提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包含九大情形,包括使用科研单位、专家等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明示或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等内容;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针对网络直播等新业态,征求意见稿提出,不得通过网络直播推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禁止发布广告或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在网络直播中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在网络直播中为药品、医疗器械作推荐、证明。
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生产、经营企业通过网络直播推销相关产品的,直播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直播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采取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等不得发布广告。处方药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不得利用处方药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使用与处方药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管,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形成《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gsjc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15日。
附件: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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