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产业资讯 政策法规 研发追踪 医改专题
MAH制度:一场为创新护航的中国医药产业生产关系重构
产业资讯 E药经理人 2026-09-22 554

一款新晋获批新药,研发、生产、销售,三大价值兑现环节,由不同公司主体完成,这在十年前几乎是难以想象的图景。而如今,这种专业化分工协同模式,在中国医药产业已经随处可见。

2026年初获批上市的埃诺格鲁肽注射液正是典型样本。该药品1月获批,先为达作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委托美药星(南京)承担生产工作;上市一个月后,先为达将该产品中国大陆独家商业化权益授权给辉瑞中国,自身继续负责研发、注册、生产与供应全链条管理。值得一提的是,受托生产的美药星(南京),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Amphastar的控股子公司。

这套资源优化配置、各主体各司其职,让中国创新药顺畅嵌入全球研发、生产、销售网络的底层政策基石,正是MAH(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确立与落地实施

过去十年,中国创新药实现跨越式发展,外界看到的更多是资本涌入、人才集聚与工程师红利,这些确实是创新从量变走向质变的重要因素。而自2016年启动试点、最终写入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MAH制度,才是真正让创新要素自由流动、让药品价值高效兑现的关键性制度基础。

MAH制度的核心,是通过确立持有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承担主体责任,在此框架下,MAH可以自主选择药品在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的实现路径。对创新药行业最直接的改变在于:企业不再必须自建产能才能实现药品价值兑现,研发机构、科学家创业公司、跨国药企、CDMO,都可以站在自身最具备比较优势的位置参与价值链分工。

制度红利的直接效应是加快新药上市节奏。和黄医药的呋喹替尼是国内MAH制度首批试点品种,和黄医药执行副总裁崔昳昤在公开采访中提到:“MAH制度至少让呋喹替尼提前三年进入市场。”

但其影响力远不止如此。

从“捆绑”到“解绑”:一场触及本质的制度变革

MAH制度的时代价值,要从它所要解决的历史矛盾说起。

改革之前,我国长期实行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捆绑管理。这套制度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过重要作用,但伴随创新药研发模式迭代,旧有生产关系逐渐难以匹配创新生产力的现实需求。

国内MAH领域的知名研究者,中国药科大学邵蓉教授对MAH的精髓作出精辟总结:通过专业化分工与协作,实现医药产业资源、行政监管资源的双向优化配置

在MAH制度落地之前,科研院所产出的研发成果,如果无力投资建设生产厂房,只能将技术一次性转让给药企,无法分享药品上市之后的长期商业收益。MAH制度塑造了新的可能性:科研院所、科学家创办的企业,既可以选择出让技术,也可以自己作为药品权益持有方,从根源上重塑科研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

制度释放的红利,直观体现在产业数据之上。

2008‑2015年,国内批准国产1类创新药临床试验291个,获批上市国产1类创新药仅22个。自2016年MAH试点启动、后续全国落地之后,国产创新药上市数量实现成倍增长。

2016‑2023年,国内1类化学药品临床试验申请达2342个,获批上市国产创新药共计142个(按通用名统计),其中56个品种采用委托生产模式,占比接近40%。

MAH制度带来的深远影响远不止新药数量增长。

大量创新药企选择“轻资产+委托生产”的运营模式,直接带动上下游产业生态蓬勃壮大。弗若斯特沙利文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生物药CDMO市场规模由2020年91亿元增长至2025年325亿元,年复合增长率28.9%,预计2030年将达到880亿元。而产业生态的成熟,反过来进一步激活创新活力。

更关键的变化在于,当持证、生产、销售可以拆分给不同主体,药品权益不再绑定单一企业,变成了可以在企业之间、国境之间、研发不同阶段自由流转的资产

2025年,中国创新药对外授权交易总金额达到1356.55亿美元,占全球交易规模约49%,首次超过美国,刷新历史记录。合作模式也从早期简单授权许可,拓展到NewCo、Co‑Co等深度绑定结构;中国药企在谈判中的话语权不断提升,授权交易条款从“早期付款+里程碑”,升级到权益共享、共担临床投入、共建海外市场等新模式。

这一批复杂的深度合作能够落地,底层依托的就是MAH制度对权属的清晰界定:药品归属谁、谁作为持有人、谁受托生产、权益如何转让,都拥有了可落地的政策路径

与此同时,MAH也为全球创新资源进入中国搭建制度通道

2026年5月,正大天晴与GSK达成独家战略合作:GSK继续担任慢乙肝新药Bepirovirsen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大天晴承接中国内地的进口、分销与商业化推广,成为跨国药企持有MAH、本土企业承接商业化的又一典型案例。跨国药企安斯泰来则依托MAH框架下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把全球首个靶向CLDN18.2单抗佐妥昔单抗落地中国实践,采用原液境外生产、境内完成制剂生产的模式,破解产品在华供应瓶颈,提升新药对国内患者的可及性。

从制度建立到效能释放:持续深化的 MAH 制度重构

当然,这场生产关系层面的重构并非一蹴而就。在“放开活力”和“管好风险”之间,药监部门持续出台细化规则、技术指导原则,不断寻找产业激励与风险管控的平衡点。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审议通过,专门设置第三章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系统明确MAH定义、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赔偿三大能力、关键责任人、权利与义务,MAH正式从局部探索升级为全国通行的法定制度

2020年之后,配合新版《药品管理法》实施,监管层密集出台部门规章、技术指南,逐年完善MAH落地配套规则。其中《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药品生产许可证划分为A、B、C、D四类;B证对应委托生产的持有人,这套兼具国际接轨与中国本土特色的分类管理,一方面防范传统企业套取政策红利,另一方面倒逼MAH切实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控的法定责任。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2024年4月,全国各类B证共计2223张,其中纯B证1127张。

配套制度落地效果反映在监管统计数据。《中国药事》刊发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实施以来我国药品监管现状探究》一文,梳理2020‑2022全国药品申报与抽检数据显示,该阶段国家及地方药品抽检批次不合格率整体下行,MAH制度在激发创新、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制度效果已经显现。

近两年来,制度颗粒度持续细化,议题从“能不能委托生产”推进到“不同生产工序可否拆分委托给不同主体”,行业与监管讨论的焦点进一步聚焦生物制品分段生产上,这也是MAH制度深化演进的主线。2024年10月,国家药监局印发《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抗体、ADC、GLP‑1、胰岛素等创新及临床急需生物制品纳入试点,试点至2026年12月31日。

目前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有序推进,国家药监局已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等六省市,支持10家持有人共计15个创新药品种开展试点。北海康成的注射用维拉苷酶β是代表性项目,原液由上海药明生物完成,制剂环节交由无锡药明生物生产,实现同一款生物药不同工序分地生产,并且完成全链条监管核查。

跨境持有、跨境生产的通道同样在稳步探索。2022年国家药监局发布《支持港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大湾区内地9市生产药品实施方案》;2023年,大湾区首个跨境生产药品落地投产,为“境外持有、境内生产”积累实操经验。

2026年5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其中一个标志性变化是监管逻辑从以生产经营企业为中心,转向以MAH持有人为中心开展药品全链条管理

与制度迭代同步,监管理念从事后查处,升级为事前介入、全程护航。包括申报前提前介入辅导、重点品种一企一策、专班服务、跨省协同核查等新监管手段陆续落地。

制度带来的确定性,增强跨国企业对华投入的信心。2025年5月,罗氏宣布投资20.4亿元在上海张江建设生物制药生产基地。罗氏中国总裁边欣在采访中表示:“分段化生产是全球制药企业的常规实践,中国的政策正在与全球不断接轨。新的政策试点允许我们把部分生产环节落地中国,而不需要把全部生产环节都搬过来。”

成为并立稳支柱性产业,离不开支柱性制度的托举。回望MAH从试点走向深度落地的改革路径,是一套持续自我迭代的制度,和高速成长的医药产业互相成就。

当中国从全球医药创新的跟随者,演进为全球创新的重要策源地,MAH带给行业的意义早已不止是“企业可以不用自建工厂”,而是赋予中国医药产业深度参与、重塑全球医药创新分工格局的制度型能力。

编者按:

2013年, E药经理人曾推出《我们需要什么样的CFDA》专题,直陈产业界对药监的改革期待,包括不限于加快审评速度、构建MAH制度等。

2015年,药审改革开启,曾经于文章中出现的制约医药产业创新的政策,在42号文和44号文中,都给出了明确的改革路径与方向,并在2019年新版《药品管理法》修订时,以法律形式得以固化。

自此,中国医药产业的创新基本面发生根本性变化;自此,不管大企业还是小公司,不管是本土还是外资药企,首要战略关键词都聚焦在一个点上:创新。

政策东风推动资本迅速涌入,创新在技术赛道的演进与迭代中,药企在不同商业模式的变换下,中国创新药生态彻底“立”了起来,并深深地嵌入到全球医药创新体系中,完成从“跟跑”到“并跑”过渡,且向着“领跑”进发。

2025年,76个新药获批上市,创历史新高; BD交易总金额‌1357 亿美元,全球占比接近50%,这些数字,本质上都是药审改革十年成果的具象化呈现。

2026年,“十五五”开局之年,当生物医药在国家战略定位中,由“战略性新兴产业”升档为“新兴支柱产业”时,E药经理人再次策划《新兴支柱产业是如何炼成的?》专题,试图回答两个问题:

怎样的产业和制度基础,推动生物医药成为“新兴支柱产业”?

生物医药要真正担起“新兴支柱产业”重任,还需要做什么?

本篇为专题第三篇。